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1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榮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1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榮和、莊勳、黃宗禮、潘松雄、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許金看
- 產製日期: 6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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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8)諫判字第001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榮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許金看、黃宗禮、潘松雄、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參加叛亂之組織」,許金看、黃宗禮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6年;潘松雄、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莊勳「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