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39年勁功字第005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吳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39年勁功字第005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吳石、陳寶倉、朱諶之、聶曦、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王正均、林志森、吳鶴予、黃德美、王碧奎
  • 產製日期: 3905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39)勁功字第005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石、陳寶倉、聶曦「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交付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朱諶之「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王正均「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10年。方克華、江愛訓「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10年。林志森「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王濟甫「因過失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吳鶴予、黃德美「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王碧奎無罪。
    • 法條: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2條;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0條、第73條、第10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