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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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林金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金木、葉秋鐘、陳金全、康國珍、莊朝基、羅水塗、羅石木、林再成、鄭昭勳
  • 產製日期: 4012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07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金木、羅水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莊朝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金全、葉秋鐘、康國珍、羅石木「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林再成「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1年。鄭昭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