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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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再成(191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政府地政科業務員,其與林金木為兄弟,林金木參加朱毛匪幫道德會組織,其曾收容林金木在家食住而不報戶口,明知其為叛徒而故意藏匿。1951年6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6月2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隱匿其弟林金木在家食住達1月之久而不報戶口,即推測其顯已明知其弟為叛徒而故意藏匿;然其否認,並供述「只知其弟因朋友寄有反動書籍之事,被政府緝拿,但不知其為匪徒,因兄弟關係才容他住宿」等語為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辨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政府地震科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