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昭勳

鄭昭勳(192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南國民學校教員,其曾接受林金木交予之《新中國》、《中國近代史》等左傾書籍,又曾受林金木勸告加入結拜會未果,明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5年3月16日假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金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竹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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