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秋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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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秋鐘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秋鐘(1929-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合會儲蓄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佐理員,其由林金木吸收參加朱毛匪幫道德會組織,並閱讀林君交予之《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新民主主義》及《蘇聯婦女》等反動書籍,復吸收康國珍加入組織。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葉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金木之供述為據,惟葉君吸收他人參加、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锻鍊》、《新民主主義》等書籍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合會儲蓄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