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國珍

康國珍(192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田美國民學校教員,其經葉秋鐘介紹加入匪黨組織。1951年6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葉秋鐘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道德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田美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