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錦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錦文、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黃文欽、蘇安南、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
  • 產製日期: 4101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22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錦文、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金殿「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文欽、蘇安南「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手榴彈4枚、腰帶1條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