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木森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木森、陳川、鄭錦章、曾國沐、連東信、賴達明、賴阿昌、陳日安、歐金玉、黃任松、余路仔、黃新春、朱兆鎮、林源昌、楊來發、黃雙貴、陳木蘭、劉昂春
  • 產製日期: 4109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96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木森、陳川、曾國沐、連東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鄭錦章「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賴達明、賴阿昌、陳日安、歐金玉、黃任松、余路仔、黃新春、朱兆鎮、林源昌、楊來發、黃雙貢、陳木蘭「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劉昂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47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