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鍞  (朱兆鎮)

  • 朱兆鍞  (朱兆鎮) 1927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兆鍞 (192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9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連東信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2年4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4月10日刑期結束,4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源昌、賴阿昌、余路仔、黃任松、黃新春、陳日安、黃雙貴、歐金玉及賴達明等10人經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原判決對該匪幫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詳加敘明外,其等於審理中亦均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而原判決對此未予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其等10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