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三興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郭哲雄、林輝強、劉金獅
  • 產製日期: 5204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宋景松、陳三興、陳三旺、董自得、蘇鎮和、郭哲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宋景松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三興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三旺、董自得、蘇鎮和、郭哲雄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6年;宋景松、陳三興、陳三旺、董自得、蘇鎮和、郭哲雄之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劉金獅、高尾雄、王清山、邱朝輝、林輝強「參加叛亂之組織」,劉金獅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高尾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王清山、邱朝輝、林輝強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55條前段、第18條第2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