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蕭明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蕭明華、周哲夫、鄭福春、吳國祥、黃大彰、袁乃匡、袁一士、洪世鼎、朱瑜、朱天福、賀德巽、馬昌齡、張則周、陳一匡、查濟年、宋淑貞
  • 產製日期: 3909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46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蕭明華、鄭福春、周哲夫、吳國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袁乃匡「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黃大彰、袁一士、洪世鼎、朱天福「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10年。賀德巽、朱瑜、馬昌齡、張則周、陳一匡、查濟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宋淑貞無罪。違禁書刊19冊均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100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