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堉

林如堉(1924-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前因內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在執行期中組織「工作同志聯絡會」,繼續宣傳「馬列主義」,吸收李梓鼎加入。1948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李梓廟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監犯胡綏之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認其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宣傳馬列主義等言論,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監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9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獄中發生第二案,判處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