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萬春
- 許萬春 男 1929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萬春(1929-1987),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38)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力公司工役,其受介紹參加李薰山成立之新民主同志會,李薰山、林如堉時以反動宣傳品分發會員閱讀,後改名為「臺灣人民解放同盟」,內分宣傳、教育、組織三部,仍由李薰山、林如堉、陳炳基等分任領導。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949年3月3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技工,其言論反動,思想不正,應予以感訓6月。1950年3月5日交付感訓。1950年9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等行為,然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與行動,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言論反動,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訓6月,屬言論思想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