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輝煌

一、黃輝煌(1929–),男,臺北人,學生。 1946年黃輝煌就讀臺灣省立臺北工業職業學校(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科。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2月28日上午前往行政長官公署表達抗議,因現場槍聲四起,為安全起見而離開現場。當天下午黃輝煌與同學葉添福、朋友王存賢、張家聲、陳隆得、劉永和、劉永順等人在廣州街與康定路口遇到陳世沛、謝雲章二人,即一起坐卡車前往南機場,適當地民眾與空軍分隊發生口角衝突,經謝雲章、王存賢與劉永順兄弟出面勸阻,雙方才平息紛爭,為避免之後再起糾紛,槍枝流入暴民之手及維護治安起見,黃輝煌等人向軍方商借八枝短槍。13月1日聞悉關渡有軍民衝突,關渡陸軍海防哨存有不少武器,怕落入歹徒手裏,危害社會治安,於是前往取得長槍六枝,子彈數百發,存放葉添福家後倉庫。事件後,將向南機場分隊商借的八枝短槍繳回,至於關渡陸軍長槍,四支由劉氏兄弟騎腳踏車棄於龍山區公所前,另二枝由葉添福丟棄在艋舺龍山寺大廳。之後開始逃亡,1948年10月22日在家遭管區警員及警總軍警強行帶走。 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記載,黃輝煌、張家聲、劉永和、高金財、王存賢、陳世沛、陳隆得等「或因同學或結拜兄弟關係涉嫌被捕,既無參加共黨或其外圍組織情事,復難證明有顛覆政府之不法意圖,依法礙難繩以刑責。」1949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刑事庭,以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1999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48次董事會決議,黃輝煌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3年12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臺北工業職業學校,與葉添福號召同學前往行政長官公署抗議,並參與南機場及關渡等地之抗爭活動。翌年10月22日遭警備總部逮捕,羅織「內亂」罪名,羈押1年4個月,且遭退學。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