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財
- 高金財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新北市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金財(1930-),男,臺灣臺北縣(今為新北市)人,小學畢業。1948年,其18歲時因涉及李薰山等人之內亂案件遭到逮捕,時受僱從事汽車修護工作。
李薰山任職臺大助教時經吳思澤介紹參加共產黨,並吸收其他成員,在1947年前後組成「新民主同志會」,成員包含當時是臺大學生的李登輝;1948年夏,李登輝因理念不合退出,組織也改名為「臺灣人民解放同盟」,且試圖吸收其他成員,但不久後即遭警總破獲,組織成員也因此被捕,李薰山於1948年10月21日被羈押。 而高金財自述其於1948年10月22日被警總逮捕、羈押,同年11月間移送軍法處拘禁,同年12月12日再解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羈押至1949年3月1日, 後在同年3月3日、 6月26日、 8月26日、 10月26日 等時間點多次遭延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高金財以涉犯內亂罪提起公訴,1949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以高金財涉案一事為「或因同學或結拜兄弟關係涉嫌被捕,既無參加共黨或其外圍組織情事,復難證明有顛覆政府之不法意圖,依法礙難繩以刑責」而判決無罪。 高金財於1950年2月13日因臺灣高等法院檢查處檢察官未提上訴而案件告確定後獲釋。
日後高金財本人聲請冤獄賠償, 2001年4月11日,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高金財受牽連涉案一事「致聲請人事業因之中斷,身心所受痛苦當非常人所得想像」,判定高金財從1949年5月20日起至1950年2月13日獲釋為止,總計受違法羈押共270日之期間,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予以賠償;高金財於1948年10月22日至1949年5月19日為止受羈押期間,因時間點屬宣告戒嚴之前,法官認為不符國家賠償條件緣故,不計算在冤賠範圍之中。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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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修汽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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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