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財
- 高金財 男 1941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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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金財(1941-),臺灣臺南人。
依(66)諫判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楊金海蠱惑,參加叛國活動,楊金海與顏明聖被捕時,其至鳳山會見陳明財研究營救楊、顏之方法,計畫籌款偷渡到香港,與在港楊金海之兄楊新化連繫,謀圖購買槍枝衝進香港機場,劫持停留該地之中華航空公司飛機,以乘客為人質,要脅政府釋放叛徒楊、顏二人。之後為籌措款項兩度親往鳳山,向友人辜水龍索借新臺幣五千元,並言明係劫機搭救楊、顏所需,為辜某所拒。1976年8月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1月20日假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楊金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而楊金海僅供述其認同臺獨宣傳之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6)諫判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楊金海蠱惑,參加叛國活動,楊金海與顏明聖被捕時,其至鳳山會見陳明財研究營救楊、顏之方法,計畫籌款偷渡到香港,與在港楊金海之兄楊新化連繫,謀圖購買槍枝衝進香港機場,劫持停留該地之中華航空公司飛機,以乘客為人質,要脅政府釋放叛徒楊、顏二人。之後為籌措款項兩度親往鳳山,向友人辜水龍索借新臺幣五千元,並言明係劫機搭救楊、顏所需,為辜某所拒。1976年8月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1月20日假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楊金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而楊金海僅供述其認同臺獨宣傳之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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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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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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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