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明聖
- 顏明聖 男 1936年出生 臺灣 高雄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明聖(1936-),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53)警審聲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等雜誌,又曾與施明正談及:「組織一文藝團體,發行刊物,登載政府及社會一切不良現象,利用刊物來吸收青年,發展組織,進而爭取政治地位,謀得臺灣獨立」等語。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8月17日交付感化。1966年8月21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楊金海、張連、劉春林等人涉嫌商討顛覆政府行動,並密議如何以定時炸彈炸毀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中島變電所等情。1976年5月3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所為不滿政府之言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判決所憑證據中之破壞計畫,僅屬構思,並無具體之目標、行動,而其所為不滿政府之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第一案:依(53)警審聲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等雜誌,又曾與施明正談及:「組織一文藝團體,發行刊物,登載政府及社會一切不良現象,利用刊物來吸收青年,發展組織,進而爭取政治地位,謀得臺灣獨立」等語。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8月17日交付感化。1966年8月21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楊金海、張連、劉春林等人涉嫌商討顛覆政府行動,並密議如何以定時炸彈炸毀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中島變電所等情。1976年5月3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所為不滿政府之言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判決所憑證據中之破壞計畫,僅屬構思,並無具體之目標、行動,而其所為不滿政府之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駁回,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年諫判字第5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聲請駁回,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