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忠堅
- 高忠堅 男 1933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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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忠堅(1933-2000),臺灣臺南人。
依(66)諫判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基督教浸信會牧師,其赴美傳教,受在美之「臺灣基督教自決協會」總幹事魏瑞明之蠱惑,參加叛亂組織,並由魏君介識張燦鍙,指示其返臺進行顛覆活動,並由張君交予叛亂文件十餘張,攜回臺灣。返國後即往晤顏明聖,告知如有必要,國外叛國分子可以金錢支援,並將張君所交叛亂文件「爆破武器簡易製造」圖樣等資料影印八頁交顏收受,囑閱後轉交楊金海,繼為傳播叛國思想,在半年內陸續在公車站牌等百餘公共場所,以各色奇異墨水筆、蠟筆書畫叛國標誌「△○」及「臺灣萬歲」。1976年6月1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87年1月20日假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顏明聖等人之供述及獲案沒收並經鑑定之公車站牌上暨木板各兩塊上書有「r○」為據。惟其於審理中,除承認書畫「r○」二十餘次外,餘皆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交閱文件刊物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看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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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基督教浸信會牧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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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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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