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沛
- 陳世沛 男 1930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陳世沛(1930–1981),男,臺北萬華人,工人。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2月28日上午前往行政長官公署表達抗議,因現場槍聲四起,為安全起見而離開現場。當天下午陳世沛、謝雲章二人在廣州街與康定路口遇到黃輝煌、葉添福、王存賢、張家聲、陳隆得、劉永和、劉永順等人,即一起坐卡車前往南機場,適當地民眾與空軍分隊發生口角衝突,經謝雲章、王存賢與劉永順兄弟出面勸阻,雙方才平息紛爭。
為避免之後糾紛再起,槍枝流入暴民之手及維護治安起見,陳世沛等人向軍方商借八枝短槍。3月1日聞悉關渡有軍民衝突,關渡陸軍海防哨存有不少武器。陳世沛等怕武器落入歹徒手裏,危害社會治安,於是前往取得長槍六枝,子彈數百發,存放葉添福家後倉庫。事件後,將向南機場分隊商借的八枝短槍繳回,至於關渡陸軍長槍,四支由劉氏兄弟騎腳踏車棄於龍山區公所前,另二枝由葉添福丟棄在艋舺龍山寺大廳。之後開始逃亡,1948年10月22日陳世沛在家遭管區警員及警總軍警強行帶走。
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記載,陳世沛、黃輝煌、張家聲、劉永和、高金財、王存賢、陳隆得等「或因同學或結拜兄弟關係涉嫌被捕,既無參加共黨或其外圍組織情事,復難證明有顛覆政府之不法意圖,依法礙難繩以刑責。
1949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刑事庭,以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出獄後,擔任陳和興雜貨店店員。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1次董事會決議, 陳世沛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7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因收藏槍械,翌年10月22遭警備總司令部逮捕,羈押1年4個多月,並遭刑求,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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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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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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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