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和

一、劉永和(1928–),男,臺北人,業商。 劉永和私立成淵學校本科三年肄業,從事小販工作。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2月28日上午前往行政長官公署表達抗議,因現場槍聲四起,為安全起見而離開現場,當日下午劉永和與劉永順、陳隆得、黃輝煌、葉添福、王存賢、張家聲等人在廣州街與康定路口遇到陳世沛、謝雲章,即一起坐卡車前往南機場,適當地民眾與空軍分隊發生口角衝突,經劉永和兄弟、謝雲章與王存賢出面勸阻,雙方才平息紛爭,為避免之後再起糾紛,槍枝流入暴民之手及維護治安起見,劉永和等人向軍方商借八枝短槍。3月1日聞悉關渡有軍民衝突,關渡陸軍海防哨存有不少武器,怕落入歹徒手裏,危害社會治安,於是前往取得長槍六枝,子彈數百發,存放葉添福家後倉庫。事件後,將向南機場分隊商借的八枝短槍繳回,至於關渡陸軍長槍,四支由劉永和兄弟騎腳踏車棄於龍山區公所前,另二枝由葉添福丟棄在艋舺龍山寺大廳。之後開始逃亡,1948年10月22日在家遭管區警員及警總軍警強行帶走。 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劉永和、陳隆得、陳世沛、黃輝煌、張家聲、高金財、王存賢等「或因同學或結拜兄弟關係涉嫌被捕,既無參加共黨或其外圍組織情事,復難證明有顛覆政府之不法意圖,依法礙難繩以刑責。」1949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刑事庭,以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延長羈押兩個月後才釋放。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1次董事會決議,劉永和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7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北市參加南機場及關渡等地之抗爭活動,事後逃亡,翌年10月22日遭國府軍逮捕,羈押1年4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