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秀

鄭文秀(1926-),臺灣臺北人。 依(38)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工役,其等經周買、陳新財、劉招枝等人介紹,參加「新民主同志會」為會員等情。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950年3月2日期滿出監。又因言論反動,思想不正予以感訓6月。1950年3月5日發交感訓。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等行為,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難認已逹預備以非法之方法節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4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4月,發交感訓6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不詳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