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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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汪聲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汪聲和、李朋、裴俊、李光國、廖鳳娥、郝侃曾、潘申慶、黃珏、黃正、廖乾元、趙樹森、李輝、虞文、何俊臣、李保謙、莊漢江
  • 產製日期: 3907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49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汪聲和、李朋「共同為敵人作間諜」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獲案之財產沒收之。裴俊、廖鳳娥「幫助敵人之間諜」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李光國、黃珏、黃正「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潘申慶、廖乾元「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二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8年;各執行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郝侃曾「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趙樹森、李輝「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各褫奪公權2年。虞文、何俊臣「非以刺探搜集而得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漏」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李保謙、莊漢江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第18條第2款;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3項、第2條第2項、第10條;戡亂時期檢肅奸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9條、第65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