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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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臣(1910-1999),江蘇吳縣人。 依(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農曆年節時,將國防部直屬江蘇省第一縱隊司令施君弼寄存其家之電機,係運往游擊基地太湖茅山等區,及所屬游擊隊人槍數量等告知汪聲和。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軍機防護法》第2條第2項「非以刺探蒐集而得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漏」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1年5月28日申請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何俊臣以非刺探搜集而得之軍事補償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漏,係以何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汪聲和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何君與汪君均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非以刺探搜集而得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漏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