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國

李光國(1927-),湖北沔陽人。 依(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太和軍艦少尉輪機官,其於任海軍桂總司令隨從參謀任內,因廖鳳娥欲取回留置中興艦之行李,囑探聽地址,致將所閱得中興軍艦艦長黎白周呈桂總司令信件關於該艦擱淺修理情形,函告廖鳳娥等情。1950年3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因過失洩露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4日刑期結束。 其於201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准予回復名譽,補償金部分申請駁回。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光國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僅以李君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太和軍艦少尉輪機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