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洪西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洪西以、洪烱松、林庚錦、李鎮洲、李舜梆、鄒淑靜、林進風、林明傳、張孫票
- 產製日期: 3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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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17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西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洪烱松、林庚錦、李鎮洲、李舜梆、鄒淑靜、林進風、林明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張孫票無罪。日造26式左輪手槍2桿、日造14年式手槍、子彈150發、38式子彈75發、79子彈13發、日造14年式彈夾1個,沒收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9條、第66條前段、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