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郭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慶、梁九木、張竹樹、余新甲、陳長庚、李日富、連昆山、程日華
  • 產製日期: 41010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2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慶、梁九木、李日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竹樹、余新甲、陳長庚「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程日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連昆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