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竹樹

張竹樹(1925-2001),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村聯合辦事處戶籍員,其經林真旗介紹加入匪黨為候補黨員,並閱讀《匪黨宣言》、《男子一生》等反動書籍。1951年6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5月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辦事處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