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日華

  • 程日華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程日華(1926-),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虎尾糖廠繪圖員。其曾受匪黨廖學信、陳長庚教育,閱讀《世界文化》等反動書籍,明知廖、陳為匪而不告密檢舉,並向糖廠工人作反動宣傳。1951年5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29日刑期結束,5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書籍及反動宣傳,究係個別或對大眾作反動宣傳,原判決並未認定,也未有宣傳內容之記載,難認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又其明知廖學信、陳長庚等2人為匪而不告密檢舉,原判決之認定為據陳君供認,要其繳交自傳,參加匪黨組織,但因程度不足退回自傳。然陳君是否參加匪黨組織已有可疑,至於廖君是否參加匪黨組織,原判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認定,又其是否明知廖君為匪諜,原判決亦未提出具體證據。從而本案證據均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糖廠繪圖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警檢處字第3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