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日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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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日棠(1928-195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18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虎尾糖廠技工,其經廖學信介紹,加入共產黨,與陳鴻棋、程日華成立小組會,曾在西螺鐵路邊等地開會,討論階級鬥爭及改革之使命、富農及貧農之戰法等問題,復吸收周廷傭加入組織,又以言詞煽動方建成、許文和、吳晴榮等加入組織未果。1951年9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1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周廷傭等之供述相符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既認定其成立小組會,並吸收周廷傭及煽惑方建成等加入未果,又別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糖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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