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九木
- 梁九木 男 1923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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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7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梁九木(1923-1952),臺灣雲林人。依(41)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梁九木經廖學信介紹,繳交履歷書加入匪黨組織,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並吸收余新甲加入組織。1951年8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4月1日執行死刑。0273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九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梁君之自白,及調查局查報情形為據,惟縱使梁君自白「曾吸收余新甲加入匪幫組織」屬實,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梁九木(1923-1952),男,雲林莿桐人,僅讀過3年小學,不識字。1951年被捕時29歲,為佃農,與妻子梁王足育有一子一女。 涉及案件為「雲林莿桐鄉小組郭慶等案」。梁被控在1948年經鄰居廖學信介紹後,請廖幫他寫履歷書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並依廖指示向農民扭曲宣傳三七五減租,團結農民對抗地主,以趁機詆毀國民政府,達到宣傳共產黨理念之目的。並曾與林真旗、郭慶在廖家開過三次會,每次開會都會報告工作進度,且又於1949年吸收余新甲加入組織。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218號判處梁九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由憲兵第八團於1952年4月1日上午7時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死刑。 依據他在審訊筆錄中的自述,請廖學信寫的履歷書是請廖找工作所用,而非加入共產黨之申請,而於廖家開會則屬於平常鄰里之間的探訪,且廖也未要梁向農民扭曲宣傳三七五減租,只曾向他解釋三七五減租實施要點,並告訴他這是對農民有好處的政策。余新甲則是與梁共同耕田時受廖之邀請至廖家吃過飯,並非吸收加入共黨之關係。 從被捕到槍決,他未曾有機會與家人聯繫,被槍決時子女分別為6歲與3歲,後由妻子梁王足在面對親戚朋友疏遠與警察時常拜訪家中的壓力下撫養長大。1999年梁王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思錡
梁九木(1923-1952),男,雲林莿桐人,僅讀過3年小學,不識字。1951年被捕時29歲,為佃農,與妻子梁王足育有一子一女。 涉及案件為「雲林莿桐鄉小組郭慶等案」。梁被控在1948年經鄰居廖學信介紹後,請廖幫他寫履歷書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並依廖指示向農民扭曲宣傳三七五減租,團結農民對抗地主,以趁機詆毀國民政府,達到宣傳共產黨理念之目的。並曾與林真旗、郭慶在廖家開過三次會,每次開會都會報告工作進度,且又於1949年吸收余新甲加入組織。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218號判處梁九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由憲兵第八團於1952年4月1日上午7時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死刑。 依據他在審訊筆錄中的自述,請廖學信寫的履歷書是請廖找工作所用,而非加入共產黨之申請,而於廖家開會則屬於平常鄰里之間的探訪,且廖也未要梁向農民扭曲宣傳三七五減租,只曾向他解釋三七五減租實施要點,並告訴他這是對農民有好處的政策。余新甲則是與梁共同耕田時受廖之邀請至廖家吃過飯,並非吸收加入共黨之關係。 從被捕到槍決,他未曾有機會與家人聯繫,被槍決時子女分別為6歲與3歲,後由妻子梁王足在面對親戚朋友疏遠與警察時常拜訪家中的壓力下撫養長大。1999年梁王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撤銷其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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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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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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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