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甲

余新甲(1926-2001),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梁九木之勸誘,廖丁賀之介紹,書寫自傳,加入匪黨組織,為候補黨員,閱讀《展望》、《時事文摘》等反動書藉。1951年6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17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7月提出申請,2001年12月1日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及同案被告梁九木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