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加庚 (陳長庚)

  • 陳加庚 (陳長庚) 1924年出生 臺灣省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加庚(1924-),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督導處運務課管理員, 其經廖學信誘惑,閱讀由廖君供給之《展望》、《觀查》、《新民主主義》等書籍,參加匪黨組織等情。1951年6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且判決書載明被告繳交自傳後又被退回,其參加叛亂組織行為並未達成,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督導處運務課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