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昆山

連昆山(1930-),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2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西國民學校教員,其雖曾拒絕李日富勸誘加入匪黨組織,但曾接受李日富之匪黨思想教育,先後閱讀《鋼鐵是怎樣鍊成的》、《蘇聯見聞錄》、《觀察》等反動書籍。1951年6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6月25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日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李日富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其明知李日富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對於李日富之叛亂犯身分並未能有具體事證證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西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