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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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徐木火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木火、劉鎮國、鍾水寶、鍾桃、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蕭國良
  • 產製日期: 4006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47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木火、劉鎮國「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鍾水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鍾桃「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4年。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蕭國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00條第1項、第59條、第62條前段、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73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