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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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添石(1913-1990),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游好文等曾在其家中開會,之後其以聞有宣揚匪幫之言論而勸移地點,其明知游好文等為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1月1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游好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與共同被告劉鎮國之自白為據。惟尤君是否為匪諜,且其是否明知游好文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