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垂意

  • 邱垂意 1927年出生 196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垂意(1927-196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德鄉公所戶籍員,其經劉鎮國煽惑參加新青年協會。195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11月29日刑期結束。1958年6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鎮國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參加「新青年協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八德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人身自由受限制6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