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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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鎮國(1926-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德鄉公所戶籍員,其經徐木火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先後受徐木火、游好文之領導,為八德鄉之幹部,組織新青年協會為外圍組織,並吸收劉長川等參加。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8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長川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參加「新青年協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八德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