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川
- 劉長川 男 1918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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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長川(1918-),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劉鎮國吸收參加匪幫外圍組織新青年協會,囑咐從事反動宣傳、吸收會員。195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鎮國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新青年協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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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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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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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