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隆

  • 王昌隆 1928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北市龍山區公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昌隆(1928-198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與李世雄為同學時,李世雄曾向其暨同學一再宣揚匪幫優點,且常供以左傾書刊閱讀,明知李世雄有匪諜之嫌,乃不告密檢舉。1950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12月25日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與在逃匪幹李世雄同學時,李君曾向其宣揚匪幫優點並常供以左傾書刊等情為據。惟其是否明知李世雄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日、調服勞役1年3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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