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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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奎松(1920-1993),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劉鎮國、游好文曾一再煽惑其參加匪幫組織,彭奎松終未允諾。其雖未參加匪幫組織,但明知游好文等為匪諜卻不告密檢舉。195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2年1月24日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彭奎松明知游好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彭君與共同被告劉鎮國之自白為據,惟游好文是否為匪諜,及彭君是否明知游君為匪諜,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期間調服勞役,1955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