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水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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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水寶(1921-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4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稅稽征處檢查員,其經游好文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之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8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鍾桃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縱使其有參加匪幫組織及勸誘鍾桃加入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稅捐稽徵處檢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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