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榮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榮源、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蔣連芳、梁輝、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馬昆泰、陸金城
  • 產製日期: 4106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01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榮源、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蔣連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梁輝、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馬昆泰「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陸金城「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