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曹鴻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曹鴻雲、張尾結、賴登水、蕭信棟、賴端元、戴常山、曾南鴻、藍樹林、林癸盛、李滿祥、張心露
  • 產製日期: 4203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50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曹鴻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張尾結「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賴登水「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賴端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蕭信棟「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戴常山、藍樹林、曾南鴻、林癸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李滿祥、張心露無罪。張尾結、賴登水、蕭信棟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