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登水

賴登水(1927-),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多次收留李丁福於其家居住。1951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1年12月18日刑期結束,12月19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李丁福,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李丁福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如何認定賴君明知李丁褔為叛徒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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