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鴻雲

曹鴻雲(1928-),山東冠縣人。 依(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四大隊廿三中隊一等機械兵,其曾在山東原籍參加匪黨兒童團,受訓5月,學習站崗、放哨、探聽消息等工作,之後隨空軍第四大隊自北平撤退來臺,對於參加匪兒童團之行為,密不報告主管當局。1952年1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月10日刑期結束,1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判決依據,此外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飛機場空軍第4大隊23中隊1等機械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