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尾結

  • 張尾結 1929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尾結(1929-1993),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羅芳整因匪案在逃,仍收留匿居兩次,又明知李丁福、羅冬梨為在逃叛徒而先後收留匿居,並為李丁福等在林癸盛耕作之甘蔗園內搭蓋草寮。195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李丁福等為叛徒,原判決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明知李君等為叛徒。縱其有建造茅屋及容留李等之行為,亦不能認定其明知李君等為匪徒,因此難判定其連續藏匿叛徒確有實情,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