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信棟

  • 蕭信棟 1887年出生 臺灣省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蕭信棟(1887-1968),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繼子蕭道應潛逃後,曾在鄭團麟家見面一次,迨調查局至其家搜查,告知蕭道應為匪徒限期找回,詎該其在林奎盛農場遇見李丁福,猶交給金錢、棉被等由李丁福轉交蕭道應收用等情。1951年12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資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2月29日保外就醫。1957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李丁福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