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南鴻

  • 曾南鴻 1931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南鴻(1931-),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聞羅芳整屢以匪黨言論向其宣傳,明知羅某為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12月1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以其之自白及羅冬梨、羅芳整陳述為依據,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對羅君等叛徒或匪諜身分有直接認識,因此難認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50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