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滿祥

李滿祥(1932-),男,屏東縣佳冬鄉人,被捕時21歲,務農為生。 李滿祥高雄州佳冬國民學校(今屏東縣佳冬鄉佳冬國民小學)畢業後務農為生。1949年6月12日由李丁福籌組的結婚會在李家裡舉行成立大會,參加者有14人,古芹香擔任會長,並指定李滿祥為連絡員,副會長為李煥榮,班長由李庚德、林貴珍擔任,會員有林庚郎、李添雲、林桂香、李丸透、李喜添、李丸彬、左冉禱、左鴻秀、左增福等9人,李丁福與羅冬梨則擔任顧問, 但並未出席成立大會。出席者必須宣讀宣誓書,誓詞為:「本人願意參加結婚會,遵守會則,若違反會則,為全體會員處罰,特此。會員╳╳╳印。」 結婚會會則第一條規定每一會員拿出稻穀廿五斤做為基金(會底),第二條是要結婚者每一會員拿出白米三斗捐助,第三條是新參加者須要全體會員之許可,第四條是要脫退者,須要全體會員之許可,第五條要脫退者時基金沒收。 結婚會總共收到基金350斤稻穀,由會長古芹香保管,後借給李丁福使用,利息一季(半年)每百斤卅斤。 結婚會每月十五日晚開會一次,由李滿祥按戶通知,開會地點大都臨時決定,有時在李丁福家,有時亦在佳冬舊火車站或在村外大馬路上開會,總計開過十三、四次會。 之後,李煥榮、林庚郎二人要結婚,會員每人拿出三斗米,另外還有禮金,由李滿祥送過去,結婚當天,李滿祥還有前往去幫忙。 國防部保密局在追捕通緝犯李丁福時,循線在1951年12月29日逮捕李滿祥, 因結婚會會員陸續被警察逮捕,1952年1月5日左冉禱主動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刑警隊自首,供稱李滿祥亦為結婚會會員, 1月11日會長古芹香在屏東縣警察局亦做相同的供述, 7月27日李滿祥被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1月25日軍事檢察官以(41)安澄字第4740號偵查起訴,12月11日案件移送軍法處第二科審理, 1953年3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作出(42)安度字第0508號判決,判處李滿祥無罪,因結婚會「係未結婚男性為互相幫助而組織之團體,尚無非法企圖,業據另案被告古芹香陳明在卷,質之自首份子李丁福亦否認結婚會為其外圍組織或為其利用團體,別無其他證據足證其為叛亂之組織,依法尚難認係參加叛亂之組織」, 故諭知無罪。案件呈奉國防部核定,6月10日國防部以(42)廉龐字第1362號文仍維持「無罪」,6月17日奉准無罪保釋。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因受理古芹香等叛亂複審一案,有查訊李滿祥等人之必要,1955年2月3日發文請屏東縣警察局傳訊李滿祥等人, 2月28日李滿祥到屏東縣警察局做筆錄。 1999年6月29日李滿祥本人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 2000年11月18日補償基金會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開會審核,因李滿祥並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決議不予補償。 李滿祥本人另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2000年3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88年度賠字第52號決定,李滿祥前後被非法羈押326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